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外,一律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