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十六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征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