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