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