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所依据的规定被废止或者修改而取消收费项目的,原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当自收费项目废止之日起停止收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