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核定收费标准、取消或者停(免)征收费项目: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的;

(二)成本、管理内容、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当地物价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变化,导致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