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保障教育督导机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