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周期实施教育督导的;(二)未按照规定作出督导意见书的;(三)未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四)未按照规定提交或者公布督导报告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