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被督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四)打击报复督学的;(五)有其他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