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能力的专业机构对已经确定评估监测的对象实施评估监测。专业机构对评估监测的对象进行评估考察,采集、分析数据,形成评估监测报告,并报送委托的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