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三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发布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