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的基本程序:

(一)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督导书面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被要求自评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书面材料;

(三)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确定督导重点,提前发布公告,按时实施实地督导检查;

(四)督导组综合评议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实地检查情况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督导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五)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六)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教育督导报告,并报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