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