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不事先通知学校;确需通知的,不应早于二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