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学校实施督导,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区单位、相关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的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主动将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公示在责任区内学校的显著位置。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督学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责任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座谈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