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学校实施督导,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区单位、相关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的意见。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主动将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公示在责任区内学校的显著位置。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督学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责任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座谈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