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教育财政经费使用、教师队伍保障、学生发展水平、硬件设施达标、教育资源变更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经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核查后,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