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