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督导;(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