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二)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体现办学特色情况;(四)学校招生、课程实施、安全、健康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五)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情况;(六)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