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

(二)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

(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体现办学特色情况;

(四)学校招生、课程实施、安全、健康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