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方面,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布局、协调发展情况;

(二)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均衡发展状况;

(三)教育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四)校长、教师队伍的配备、待遇、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