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学的构成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等多种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提高督学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