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