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