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