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