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