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