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建立保护工作档案,包括:
(一)保护工作日志、大事记;
(二)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档案;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及其实施档案;
(四)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其工程实施档案;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及其施工档案;
(六)安防设施工程设计及其施工档案;
(七)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设计及其实施档案;
(八)其他保护性工程设计及其实施档案;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档案;
(十)其他保护工作档案。
历史建筑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