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五)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六)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七)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