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