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依法设立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