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依法设立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