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