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住宅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