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