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