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