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