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