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注重其文化内涵,加强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