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