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送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财政、旅游等主管部门自收到报送审批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