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