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与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相衔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实现多规合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