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县城主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三)小巷道和居民居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四)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宾馆、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六)旅游景点、公园,由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