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应当采取防治措施,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