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停车场、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擅自摆摊设点经营;(五)敞放牲畜、家禽;(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