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停车场、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擅自摆摊设点经营;

(五)敞放牲畜、家禽;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