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列入旧小区改造计划逐步完善,改造建设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旧小区改造后,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等共用部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改造后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和弃管的小区,应暂由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小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自治县有关规定收费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