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分期或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交付使用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0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配置物业用房,并处30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1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处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有收益的,没收非法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