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住宅楼内共用的下水管、楼前下水管线、化粪池至市政排水管线之间的排水支干线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相关的维修管理费用。保修期满后,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维护费由自治县城维费列支。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