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建立物业管理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中标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保证金。该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区违约弃管时物业服务等费用,赔偿因共用设施设备等被擅自变卖、损坏、预收物业服务费等造成的损失。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项目选聘、资质申报和资质复审。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