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可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终止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小区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后15日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交存的该小区物业管理保证金余额部分返还。

验收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负责小区管理。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向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保证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审核后划拨,结余部分返还。不足部分由原物业服务企业补交,拒不补交的将依法进行追缴并取消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申请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时间、原因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到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告15日后方可退出。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